局内设机构简介: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文秘(印鉴)、信息、信访、督办、会议组织、通讯、保密、机关安全保卫、办公用品及机关车辆、物业管理等工作;协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督查协调;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委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初审、报批、备案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项目审定、规范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和领导批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工作等。

(二)法规监察科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工作;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理权限,负责对中央、省及外地驻德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察,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的规划、实施、协调和监督;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诚信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价;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等。

(三)劳动与工资管理科

草拟全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规划;草拟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审定和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作;制定我市公民出国(境)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德就业的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草拟全市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草拟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草拟企业工资收入调节措施和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措施(含经营者年薪制),负责企业工资核准;负责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的资格认定、核准,负责职业介绍(劳务输出)机构资格审批;贯彻国家省有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研究城乡就业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培训就业科(挂市技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草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和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草拟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草拟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草拟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就业训练中心、就业培训实体、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技工学校的建立、调整、评估和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的督导工作;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教师中级技术职务评审和高级技术职务推荐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负责全市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技师考评、高技能人才选拔、高级技师推荐和管理工作等。

(五)基金管理监督科

负责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包括调剂基金)、管理、运营的规定和办法;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负责对市直、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劳动就业资金进行审计监管;参与研究审批失业职工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调剂金计划和全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负责草拟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对未设财会机构的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等。

 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0534-2687150  联系人:蔺红兵

(六)养老失业保险科

    负责全市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草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性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核定;草拟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失业职工登记、发证、待遇核准;负责职工退休核准、退休证的发放,检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落实;负责市直企业离休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审定;草拟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草拟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性规定;草拟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等。

(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草拟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及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草拟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草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制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市直定点医院、药店的资格认定;草拟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草拟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待遇政策;草拟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办法;草拟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草拟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规定和给付标准,负责工伤人员待遇的确定工作;组织确定工伤康复定点医院;制定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监督落实有关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