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职能简介: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厅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三)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措施和办法;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意见和规划;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国(境)就业和国(境)外人员来德就业的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在国家、省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五)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含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六)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定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