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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育保险新规普惠参保人群 2008年8月15日 《德州市生育保险单病种限额管理办法》的实施,使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普惠率大大提高。一是生育医疗费按单病种结算、标准提高。生育医疗费由原来的只支付分娩医疗费扩大到了妊娠检查类、流(引)产类、分娩类、其它并发症类、保胎治疗类、合并症类及计划生育手术类等七大类121个单病种。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或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均可享受一定金额的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标准由原来的正常分娩500元、难产800元、剖宫产1000元分别提高到了875元、1106元、2400元,平均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由原来的约900元提高到了3000元左右。一人一个生育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在1373元至13276元之间。二是生育医疗费的受益人群增加。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最高限额标准50%的生育补助金。这项规定打破了只有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界限,使受益人群增加。三是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生育女工可凭《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检查治疗等就医活动,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网上结算。四是生育津贴标准提高。生育津贴由原来的只能分娩时才可享受扩大到了流(引)产也可享受。具体标准如下:女职工妊娠不满两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由原来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产假月数改为本人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发放方式也由原来的参保单位一次性领取改为由银行按月统一发放给职工个人,确保了生育津贴的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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